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终14005号
刘龙付: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民终14005号上诉人湖南阳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昆明市盘龙区柏辉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2023)云01民终14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3民初14478号民事判决书;二、解除昆明市盘龙区柏辉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与刘龙付签订的《租赁合同》;三、刘龙付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昆明市盘龙区柏辉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租赁费20224.89元及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全部租赁物返还完毕或赔偿完毕之日按每米钢管每日0.011元、每套扣件每日0.008元的标准计算的租赁费;四、刘龙付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昆明市盘龙区柏辉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以20224.89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五、刘龙付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返还昆明市盘龙区柏辉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钢管2055米、十字扣件500套、直接扣件100套,若刘龙付不能返还,则应向昆明市盘龙区柏辉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支付租赁物赔偿金33170元;六、刘龙付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昆明市盘龙区柏辉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律师费7000元;七、驳回昆明市盘龙区柏辉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云01民终14005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二办公区知识产权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