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初612号
昆明恒致丰贸易有限公司、华星、陈宏:
本院受理的原告查勇芬诉被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村信用社,第三人云南中天世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恒致丰贸易有限公司、华星、陈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查勇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查勇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