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初500号
昆明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浩铭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李浩铭与邬文斌存在委托代持关系,李浩铭是晋宁欧陆广场(一期)10幢318号、319号、320号、321号、322号、323号、324号、325号、326号、327号、328号、329号(房号变更后为10-3-6、10-3-7、10-4-7、10-3-8、10-4-8、10-3-9、10-4-9)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二、被告邬文斌、第三人昆明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解除上述房屋的备案登记,并协助李浩铭将房屋备案登记至李浩铭名下。三、驳回李浩铭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5429元,由被告邬文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