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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云01民初500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3-12-12 14:39:3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1民500号

 

昆明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浩铭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李浩铭与邬文斌存在委托代持关系,李浩铭是晋宁欧陆广场(一期)10幢318号、319号、320号、321号、322号、323号、324号、325号、326号、327号、328号、329号(房号变更后为10-3-6、10-3-7、10-4-7、10-3-8、10-4-8、10-3-9、10-4-9)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二、被告邬文斌、第三人昆明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解除上述房屋的备案登记,并协助李浩铭将房屋备案登记至李浩铭名下。三、驳回李浩铭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5429元被告邬文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十二十二


 
来源:民三庭
责任编辑: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