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20981号
何俊: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民终20981号上诉人安宁昌佳彩钢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俊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20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为:
一、撤销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23)云0181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
二、追加何俊为(2021)云0181执93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何俊在8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仪陇县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据(2020)云0181民初65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0元,由何俊负担。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22)云0181执异73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