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17577号
华商(深圳)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李仙妹与被上诉人华商(深圳)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原审被告张云,毕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17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2民初9322号民事判决;二、由被上诉人华商(深圳)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李仙妹赔偿265,490元;三、驳回上诉人李仙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656.18元,由上诉人李仙妹负担56.18元,由原审被告张云、毕云伟负担2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12.35元,由被上诉人华商(深圳)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则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