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初541号
昆明恒致丰贸易有限公司、华星、陈宏: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立元诉被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村信用社,第三人云南中天世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恒致丰贸易有限公司、华星、陈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不得执行昆明市高新区中天花园地下-2层212号车位;二、驳回原告张立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34元,由原告张立元负担213.4元,由被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村信用社负担1920.6元。本院(2023)云01执异1001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