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20002号
会理市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民终20002号上诉人杨晓雷与被上诉人会理市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2000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8074号民事判决;二、由被上诉人会理市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杨晓雷偿还借款100万元及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上诉人杨晓雷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011元,由上诉人杨晓雷负担3203元,由被上诉人会理市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8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011元,由上诉人杨晓雷负担3203元,由被上诉人会理市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808元。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