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终20155号
陈欣:
本院受理(2023)云01民终20155号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被上诉人陈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 因你下落不明,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民终20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由被告陈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律师费5000元。”二、变更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陈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后十日内归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借款本金299756.84元及截至2023年2月2日的利息1838.90元、罚息113439.21元、复利24530.87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1.25%分别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三、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0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 均由被上诉人陈欣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于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