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践中,石林县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立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主动下沉工作力量,致力于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积极构建基层治理新局面。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同属一村,2023年6月,李某因养殖需要租赁了张某0.4亩承包地,双方约定租赁期限20年,租金为每年300元。其家人得知张某将土地出租后,认为张某已80岁高龄,且出租土地并未经得其他土地经营权共有人同意,故向李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李某称其经营养猪场,所租赁的土地已实际投入使用,如解除合同将造成不小损失,故不同意解除合同。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村委会取得了联系,向村委会了解了实际情况。原来,李某开办养殖场系农村青年创业,所租赁土地已实际投入使用。张某希望解除租赁原因主要在于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较长,其家人担心土地被李某长期占用后无法收回。
为深入推动诉源治理工作,承办法官决定带案下乡,深入田间地头,将矛盾就地化解。当天,承办法官带领两名干警到原被告所在村落,邀请了村干部、当事人亲友现场参与调解。法官针对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解读了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用朴实易懂的语言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积极答疑,对当事人进行疏导,经过反复交流,最终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矛盾得以有效化解。
案件涉及金额虽小,承载的司法价值却很大,提供司法上门服务,把案件带到田间地头,房前屋后,将矛盾就地化解,既解决了人民群众的烦心事,也起到了良好的普法宣传作用。
在下一步工作中,石林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切实将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减少群众心中的烦心事、琐碎事,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