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终16393号
云南胡胜刚力物流有限公司、何江林、刘梦蛟: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云南胡胜刚力物流有限公司、谢寒、夏军与被上诉人昆明育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何江林、刘梦蛟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云南胡胜刚力物流有限公司、谢寒、夏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云南胡胜刚力物流有限公司、谢寒、夏军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