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民终18842号
戴安云: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云南实力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戴安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18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3民初4545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戴安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云南实力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7262.07元及2015年7月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自来水二次加压费1437.42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被上诉人戴安云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