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潘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杨勇、赵建国、潘静、周兰平、王世玲、徐昆华、赵勇、李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9)云01民初9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22)云01执恢398号],申请人梁李芬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886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梁李芬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1执恢39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