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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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俊尧混凝土有限公司、大理实力夏都置业有限公司、云南实力工贸有限公司、云南实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丽江实力大酒店有限公司、迪庆实力大酒店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曼贯雨林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彭宇兴、张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6)云昆明信证经字第20118号公证书;执行案号:(2023)云01执3269号],异议人云南俊尧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883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本院向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2023)云01执3269号之七《协助执行通知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复议材料,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