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云南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刘勇、宋琦云、刘江、张利华、刘乐、丁莹:
本院在执行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云南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刘勇、宋琦云、刘江、张利华、刘乐、丁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8)云昆真元证执字第16号执行证书;执行案号:(2018)云01执968号、(2021)云01执恢285号],案外人刘阳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875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本院查封的异议人刘阳洋名下位于昆明市钱局街商住楼2单元262号(证号:云(2018)五华区不动产权第0197778号)的房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