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云南鼎易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奥储必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鼎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贵华、张琼仙、张贵平、张树仙、张珮蒂、张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鼎易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奥储必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鼎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贵华、张琼仙、张贵平、张树仙、朱存琼、蒋述能、张珮蒂、蒋博然、张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9)云昆真元证执字第16号公证书;执行案号:(2019)云01执349号、(2020)云01执恢279号、(2022)云01执恢130号],案外人云南安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89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云南安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