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凯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巨和南亚未来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胡云河、胡云良、朱玉聪:
本院在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凯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巨和南亚未来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胡云河、胡云良、朱玉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9)云01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1)云01执1649号],云南滇标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899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云南滇标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执1649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