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18602号
郭有惠: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民终18602号上诉人李成文与被上诉人郭有慧、徐成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民终18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23)云0127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
二、由郭有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成文支付货款12689.4元;
三、由郭有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成文支付以12689.4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李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7元,由郭有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来本院13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