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余建龙:
复议申请人潘晓云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华法院)(2023)云0102执异43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复303号执行裁定书:一、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执异433号执行裁定。二、变更潘晓云为(2016)云0102执149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三、驳回复议人潘晓云的其他复议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