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华法院”)在执行申请人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明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案件一案中,异议人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复29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执异242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