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云南金耀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胜新:
本院在李金德与蒋培典、云南金耀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21)云01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2)云01执1163号],申请人李金德书面申请追加第三人赵胜新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86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李金德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