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终17669号
代春富、杨景芬: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民终17669号上诉人施明位、杨满香因与被上诉人代春富、杨景芬、李天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17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云0129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
二、代春富、杨景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施明位、杨满香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该款项自2015年2月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5年2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施明位、杨满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360元,由施明位、杨满香承担703元,由代春富、杨景芬承担36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元,由施明位、杨满香承担703元,由代春富、杨景芬承担36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