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20247号
刘忍:
本院受理(2023)云01民终20247号上诉人官渡区恒鸿电器经营部与刘忍与陈向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2023)云01民终2024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1121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刘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官渡区恒鸿电器经营部支付货款6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3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上诉人官渡区恒鸿电器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上诉人官渡区恒鸿电器经营部承担115元,由被上诉人刘忍承担1375元。保全费711元,由被上诉人刘忍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上诉人官渡区恒鸿电器经营部承担115元,由被上诉人刘忍承担1375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20247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公告期间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2日止),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