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终20243号
江苏成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吕梁市宁亿达贸易有限公司、吕梁鑫锦源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辉县市金路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成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吕梁市宁亿达贸易有限公司、吕梁鑫锦源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20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2民初803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按(2023)云0112民初803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三、被上诉人江苏成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吕梁市宁亿达贸易有限公司、吕梁鑫锦源贸易有限公司对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2民初803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原审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江苏成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吕梁市宁亿达贸易有限公司、吕梁鑫锦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联系人:杨晶、王蓓蓓
地 址:昆明市滇池路485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