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17056号
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云南川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17056号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案12981元,由原告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承担5000元,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9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81元,由上诉人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