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19620号
云南名家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陈自慧: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民终19620号上诉人吴伟钊与被上诉人袁华、云南名家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余信、袁兵、陈自慧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结,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2023)云01民终19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8元,由上诉人吴伟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1962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