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终15121号
云南高山原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金晶: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民终15121号上诉人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高山原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金晶、李艳清、郑凯强、李显强、张文祥,原审被告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15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2)云0102民初168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一、由被告云南高山原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4.7万元、截止2019年1月24日的违约资金占用费24286.90元及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24%计算);二、由被告云南高山原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和邮寄费10132元。”;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2)云0102民初1689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即:“三、由被告李金晶、李艳清、郑云对本判决所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金晶、李艳清、郑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高山原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由被告李金晶、李艳清、郑云、张文祥对本判决所确定的云南高山原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金晶、李艳清、郑云、张文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高山原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926元,由云南高山原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金晶、李艳清、郑云、张文祥负担(李金晶、李艳清、郑云、张文祥负担后,有权向云南高山原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二审案件受理费3926元,由云南高山原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金晶、李艳清、郑云、张文祥负担(李金晶、李艳清、郑云、张文祥负担后,有权向云南高山原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二审鉴定费13000元,由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郑凯强已预交,由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郑凯强)。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