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19158号
郑鹏、田宗俊: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先锋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19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1560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被告郑鹏、田宗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先锋支行截止2023年6月21日尚欠借款本金290,000元及逾期利息24376.4元;二、被告郑鹏、田宗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先锋支行支付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相加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15609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即“三、被告郑鹏、田宗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先锋支行律师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先锋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三、郑鹏、田宗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先锋支行律师费7365元;
四、驳回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先锋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64元,由上郑鹏、田宗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鹏、田宗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