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终17980号
张洪艳、王伟: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民终17980号上诉人张俊、李凤香与被上诉人王海娜、李圆鹏、张洪艳、王伟,原审被告鲁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您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您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17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5民初1228号判决第三、四项,即“三、被告张洪艳赔偿原告王海娜人民币47471.87元;四、被告王伟赔偿原告王海娜人民币23735.94元;”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5民初1228号判决第一、二、五项,即“一、被告李圆鹏赔偿原告王海娜人民币248095.29元;二、被告李凤香赔偿原告王海娜人民币47471.87元;五、被告张俊赔偿原告王海娜人民币71207.8元;”三、李圆鹏赔偿王海娜人民币343039.03元;四、张俊赔偿原告王海娜人民币23735.94元;五、驳回王海娜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628元(原告已预交5128元),由原告王海娜负担3228元,由被告李圆鹏负担5920元,由被告张洪艳负担740元,由被告王伟负担370元,由被告张俊负担3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李圆鹏负担1187元,张俊负担39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