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21051号
丁福宗: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翟青龙、被上诉人蒋大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21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6元,由上诉人翟青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