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19154号
刘东、宋美丽、刘凤、陈玉花: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19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一、被告刘风、陈玉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借款本金2,548,000元;二、被告刘风、陈玉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相加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刘风、陈玉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律师费2000元;”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刘东、宋美丽对刘风、陈玉花负担的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东、宋美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风、陈玉花追偿;
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832元,由刘风、陈玉花、刘东、宋美丽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832元,由刘风、陈玉花、刘东、宋美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