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18166号
付强、富民宝地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民终18166号上诉人杨舒文与被上诉人付强、富民宝地纸业有限公司、杨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民终18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2民初1298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付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舒文支付以126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2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即“一、付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舒文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70万元;二、付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舒文支付以24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四、富民宝地纸业有限公司、杨洪对上述第一项370万元债务中的126万元,及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五、驳回杨舒文的其他诉讼求请”;
三、付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舒文支付股权转让款361万元;
四、付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舒文支付以23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五、富民宝地纸业有限公司、杨洪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付强进行追偿;
六、驳回杨舒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140元,由付强、富民宝地纸业有限公司、杨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来本院13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