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集成置业有限公司、云南嘉和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二○二三年十月十九日对异议申请人李政霖申请异议一案,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779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7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3)云01执异1779号执行裁定书第一页正文第一行“李正霖”补正为“李政霖”、第二页正文第十行、第十二行“李正霖”补正为“李政霖”。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