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马玉萍: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华法院)在执行申请人马玉萍与被申请人石昆丽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被申请人)石昆丽向五华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复293号执行裁定书: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执异315号异议裁定;二、指令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对石昆丽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