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初994号
成都寰宇科技有限公司、刘泳波: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阳光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万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泳波、成都寰宇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华夏阳光地产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一、被告一返还借款本金291000000元及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至2019年6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24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18日为185198630.1元),本息合计:476198630.1元,由被告一直接支付给第三人;二、被告二、三对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241000000元及自2019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并定于2023年12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滇池路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3.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举证期为收到举证通知书次日起30日内。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