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16774号
贵阳市观山湖区童蒙现代幼儿园: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民终16774号上诉人云南汉和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林运军、凌平与原审第三人贵阳市观山湖区童蒙现代幼儿园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16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4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云南汉和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林运军、凌平于2013年6月29日签署的《关于购置龙潭春天小区幼儿园资产使用权的合作协议》于2021年11月3日解除;”;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478号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4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对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96号龙潭春天住宅小区幼儿园房屋使用权云南汉和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享有78.63%份额,林运军、凌平共同享有21.37%;”;
四、拍卖、变卖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96号龙潭春天住宅小区幼儿园房屋使用权,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78.63%归云南汉和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所有,21.37%归林运军、凌平所有;
五、由林运军、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汉和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已收取的房屋租金1326881.25元;
六、驳回云南汉和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1486元,由林运军、凌平负担17188元,由云南汉和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486元,由林运军、凌平负担17188元,由云南汉和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98元,林运军、凌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4298元,云南汉和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171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