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17830号
张洪: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民终17830号上诉人李迎东与被上诉人李崇凤、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17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5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二、由被上诉人张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李崇凤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该款至2020年8月19日前的未付利息48156元,以及支付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三、驳回李崇凤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128元,减半收取3064元,由张洪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28元,由张洪负担。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