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大瑞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平县马街镇小海子煤矿、桂宝伟、向长锁、朱盛军、张丽娟: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云南大瑞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县马街镇小海子煤矿、桂宝伟、向长锁、桂宝花、朱盛军、张丽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云01民初2546号、执行案号:(2020)云01执800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云南大瑞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向长锁、桂宝花、朱盛军、张丽娟、罗平县万兴隆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云01民初2547号、执行案号:(2020)云01执801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云南大瑞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向长锁、桂宝花、朱盛军、张丽娟、罗平县万兴隆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云01民初2549号、执行案号:(2020)云01执802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云南大瑞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向长锁、桂宝花、朱盛军、张丽娟、罗平县万兴隆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云南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的复议申请书:请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1执异1854号执行异议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的执行异议请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