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海明: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政恒、周芯宇与被执行人刘海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何政恒向我院提交的复议申请书:请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1执异1851号执行异议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的执行异议请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海明: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政恒、周芯宇与被执行人刘海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何政恒向我院提交的复议申请书:请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1执异1851号执行异议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的执行异议请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