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呈贡法院民二庭法官 李德江
如果你问我,作为一名法官,工作中开心的事是什么,那么我一定会告诉你——当事人达成调解。
如果你问我,工作中最开心的事是什么,那么我一定会告诉你—— 一上午两个案件的当事人达成调解。
案件一
原告某土地房屋开发公司与被告某幼儿园签订《幼儿园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名下的房屋用于经营幼儿园。后因被告拖欠租金,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被告返还租赁房屋并支付租金、违约金等费用。
开庭前,我发现本案事实清楚,但被告为教育机构,解除合同将涉及众多学龄前儿童的入托安置问题,因此考虑应以最妥善的方式处理纠纷,于是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我耐心地将案涉合同的特殊性及解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向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说明。在当事人间多方协调,经过长达2个小时的调解说理,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分期支付租金,双方签订的《幼儿园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调解成功了
马上开启下一个案件调解
案件二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装饰工程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被告对原告房屋进行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施工技术、装修质量等问题产生较大分歧。原告认为装修效果不符合合同要求,要求被告停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
庭审过程中,我发现被告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也存在拖欠装修款的情况,如按照原告诉请进行判决,可能会导致被告反诉。为避免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当事人的矛盾,我决定以此为切入点,庭后组织双方调解。我先安抚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对已完成装修部分及原告所述装修损失进行梳理,向当事人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还当场履行。
“我们办的不是案件,是别人的人生。”作为一名基层法官,面对的案件虽小却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坚持“如我在诉”、换位思考,对当事人保持真心、耐心、细心、诚心,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为民的速度与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