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19657号
云南潮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苏宣、云南磨之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赵丽萍与被上诉人云南潮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苏宣,原审第三人云南磨之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2023)云01民终19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861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原告赵丽萍与被告云南潮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签订的《顺城悦食坊商业租赁合同》(即《顺城豪庭名城商铺租赁合同》)于2023年7月20日解除;二、被告云南潮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丽萍返还租金144000元、履约保证金12000元及装修押金20000元;并承担以上述款项,共计17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4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86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原告赵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张苏宣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云南潮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赵丽萍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赵丽萍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25.57元,合计12651.57元,由原告赵丽萍负担5000元,由云南潮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苏宣共同负担7651.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云01民终196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