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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云01民终17244号判决公告
(2023)云01民终17244号
(2023)云01民终17244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1 11:00:3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云0117244

杨行: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民终17244号上诉人云南景菲曼酒店有限公司、杨绍光与被上诉人云南万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17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1民初198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原告云南万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绍光于2019年8月8日签订《租赁合同》于2022年12月28日解除”;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1民初19874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七、驳回原告云南万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变更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1民初198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二、被告杨绍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万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昆明市官渡区官南大道499号汇杰大厦1层1-5、1-6、1-7、1-8、1-9、2层2-5、2-6、2-7层、11层15间、12层23间、13层23间、14层23间、15层16间共计108间房屋”;四、变更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1民初1987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三、被告杨绍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万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7日的租金2154646.8元及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6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五、变更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1民初1987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四、被告杨绍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万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6月8日至合同解除之日即2022年12月28日的租金1253792.52元及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六、变更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1民初1987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五、被告杨绍光向原告云南万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次日即2022年12月29日起至返还108套房屋之日止按年租金2254356元标准计算的房屋占用损失及以应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七、变更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1民初19874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六、被告杨绍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万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保全保险费6000元”;八、驳回云南万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九、驳回云南景菲曼酒店有限公司、杨绍光的其他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2748元、保全诉讼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748元,共计110496元,由上诉人杨绍光承担93922元,由被上诉人云南万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657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一二十日


 
责任编辑: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