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17344号
欧沙、孔维坚: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民终17344号上诉人杨蕊与被上诉人欧沙、孔维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17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4777号民事判决;二、由欧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蕊偿还欠款216371.23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三、驳回杨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2014元,由欧沙负担4005元,由杨蕊负担80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14元,由欧沙负担4005元,由杨蕊负担800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