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终19984号
聂来富: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民终19984号上诉人何年凡与被上诉人马国先、聂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19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云0129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由被告聂来富偿还原告马国先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2月止的逾期利息。”二、撤销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云0129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由被告何年凡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马国先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诉讼费1000元,由聂来富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1000元,由马国先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