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16626号
饶小荣: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志安与被上诉人林海旌、孔南及原审被告李鹏及你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16626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1民初17280号民事判决;二、由被上诉人林海旌、孔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张志安支付案涉欠款455000元及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45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3000元,由被上诉人林海旌、孔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