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初521号
云南中大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云南世博汽车市场有限公司、云南博欣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博欣胜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贵明、邵园园: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明轩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博憬贸易有限公司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案件审理的需要,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应追加你方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特通知你方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你八位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云南明轩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不予执行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证处作出的(2019)云昆真元证执字第38号执行证书以及相应的云南Y24170018-2号《还款协议》、云南Y24170018-3号《抵押协议》、云南Y24170018-4号《保证协议》、云南Y24170018-5号《保证协议》、云南Y24170018-6号《保证协议》、云南Y24170018-7号《保证协议》等公证债权文书;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并定于2024年1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广福路第二办公区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3.举证期为收到举证通知书次日起30日内。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