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18819号
上海江傲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营销服务部与被上诉人云南杨嘉工贸有限公司、杨洪强、云南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泰来物流有限公司、杭州速邦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江傲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18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56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营销服务部负担。剩余2636元,退还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营销服务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则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