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21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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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建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大理俊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大理海云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理苍晓宸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理研墨溪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理苍翰海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理苍洱水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理沧海水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含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理翠野海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理观海纵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理翠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俊发集团有限公司、大理俊廷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自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2月14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12月18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00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