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16663号
谭窕英: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民终16663号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浦绍龙、谭光朝、谭窕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16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19.9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