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昆明汇银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20)云01民初39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21)云01执475号、(2023)云01执恢21号],案外人杨昭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833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本院查封的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A2-32幢2单元502号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