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常靖奇、华宁县文良果蔬种植有限公司:
复议申请人白文良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川法院)(2023)云0113执异3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复28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白文良的复议请求,维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3执异33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九日